提供知情权还是侵犯隐私
文化因素之外,公布“凶宅档案”也被提升至法律层面讨论,为确保买房者知情权有了侵犯卖房者隐私权的嫌疑。
“如果我的房子被对方定为‘凶宅’并上网公布,我肯定会起诉对方侵犯了我的隐私权。”10月25日,郑州一位二手房中介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表面上看这个档案是为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但“凶宅”信息肯定属于隐私,公布后对房子出售造成的损失谁来弥补?
“南京凶宅档案”的发布,引来许多网民将“凶宅”信息贴到网上,最初网友跟帖中的“凶宅”地址都较模糊,或指明某小区、道路但无单元门牌号,或有单元门牌号无路段、小区。而10月30日记者登录该论坛看到,原帖子已被删除,购房市民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免费查询。
这种公布大致位置或可以查询获得信息的方式是否侵犯了房主的隐私权呢?郑州国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明表示,公布具体位置肯定侵犯房主隐私,房主可以起诉,但只公布大致位置很难界定;而网友的跟帖如果指出了具体位置,也可视为侵犯了房主隐私,因为跟帖中的“凶宅”房主很可能并不拿来出售,而周围的邻居知道后便会对房主的生活造成影响;如果是网友自己掌握信息,购房者可以免费查询,这个问题则很难界定是否侵权。
那么在买卖过程中又该如何保证买房者的知情权呢?刘明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知情权包括房子的任何信息,房主在出售前隐瞒“凶宅”信息无可厚非,但当销售进入实质阶段签订合同时,房主必须说明,否则便可视为违犯《合同法》。因此如果房子内真的出现过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新房主发现后提出赔偿,无论双方此前是否在合同中写明,原房主都应给予一定赔偿,“因为按照传统,买房者知情后一般是不会买这样的房子的,但退房的可能性不大”。
刘明也坦承,这是个新问题,只要“凶宅”依然被很多人拒绝,那么法律很难协调保证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而一组调查数据也值得玩味:73%的网友支持在网上公布“凶宅档案”,为购房者提供参考,14%的网友认为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专家称“凶宅档案”毫无必要
诸多讨论建立在一个基础概念之上,即何为“凶宅”。“南京凶宅档案”帖子发起人青衣墨子将其定义为有过凶杀、自杀、重大传染性疾病死亡、死因不明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并不含家中老人自然和一般性病亡情况。但也有人将“凶宅”扩大到使主人婚姻不幸、事业失败的范围。
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社会学教师李伟说,从文化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凶宅”在很多人的心中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无明确的外延,而此抽象概念极易导致谣言的产生,将一些非“凶宅”的屋子传成“凶宅”。“谣言的产生有两个途径,一是纯粹的凭空捏造,二是对正常信息的歪曲。有些房子可能有老人正常死亡,但也经不起众人的加工歪曲,变成‘凶宅’,势必会对房主生活造成影响。”
律师刘明则表示,房屋是没有隐私权的,只有人才有隐私权。“凶宅”的说法难免有迷信的嫌疑。是否是“凶宅”和房屋买卖过程其实并无关联。而在网上公布“凶宅”信息,则可能会触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有可能侵害“凶宅”房主的隐私权。
“表面看讨论‘凶宅’的概念很关键,其实这不是问题核心。人们对‘凶宅’抽象概念的形成容易导致谣言的产生,而对‘凶宅’核实的不准确又容易将范围扩大,势必影响二手房市场,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心理。而在所有交易的二手房中所谓‘凶宅’毕竟是少数,在传播的过程中又易歪曲。因此不管是为保证买房者的知情权,还是侵犯了房主的隐私,‘凶宅’档案毫无必要。”李伟说。